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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0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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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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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雇佣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包含:1.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2.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3.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章法律师
不是劳务派遣。因雇佣关系签订雇佣合同的,并不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是属于劳动合同用工方式的一种补充,是属于劳动关系,所以雇佣合同不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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