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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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孕妇的保护的规定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等。
孕妇保护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对于孕妇给予一定的假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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