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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最新司法解释

2023-04-05 2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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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5 回复

专业分析: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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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最新司法解释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将文件转入余额账户等方式进行非法占有,采取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行使债权等,除被害人非法占有实际取得的贷款外,计入违法所得。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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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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