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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名称暂行规定

2022-02-26 19: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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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6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主要内容:第三条法官职务名称法官等级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设置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一)第九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二)附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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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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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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