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第三十五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综上,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没移交公检机关的,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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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指的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2、客观上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主观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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