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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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需要建设单位到规划局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项目经办人审核合格后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完成会签工作;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七)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八)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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