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三)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六)建设项目初步总平面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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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需要建设单位到规划局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项目经办人审核合格后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完成会签工作;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七)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八)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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