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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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的时间与数额发放劳动报酬,就属于拖欠员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问题: 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按时支付工资;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 3、提起仲裁或者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拖欠工资,具体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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