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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方擅自转让租赁物该怎么办?

2019-08-10 1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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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胜律师

2019-08-10 回复

专业分析:

现在如果不考虑这个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想取回机动车的所有权,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自从《物权法》出台后,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关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了。那么怎么样才能保证出租人的权利呢。而且这个案子中出租方没有要求承租人办理机动车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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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求去取回租赁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杨怀春律师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约定租赁物:租赁物的交付和检验条款一般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确认的交付地点,承租人负责接收和验收;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保管条款;租赁物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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