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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进行裁决。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劳动仲裁具有便捷高效优点,并且劳动争议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化解矛盾的高效手段。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一些劳动事项有争议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因为某些原因想要撤销劳动仲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以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后会很快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进行回复。
申请劳动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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