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此竞业禁止的补偿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二、竞业禁止补偿金与保密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的义务;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密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员工的保密义务不是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前提的,但是一旦企业和员工约定向其支付保密费,若企业在履行过程中不支付保密费和没有足额支付保密费,那保密协议对员工就没有了约束力。因为企业选择了支付保密费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那么意味着其放弃了员工在法律上承担的默示义务,就不能以员工的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作为抗辩。 你离职时公司如果没有支付竞业禁止的补偿金给你,竞业禁止协议是对你没有约束力的,何况协议如果只有一份也是无效的;至于保密费如果在合同中或工资条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显示,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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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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