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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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除了自己到司法机关主动将自己置于其控制之下这种情形之外,还有很多即使不是自己到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这么几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就比如打电话发短信来进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仅是司法机关盘问、教育的过程当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可以;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如果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愿意自首,完全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或者单位进行投案,可以电话投案,电信投案,最后只要能够如实供述案情都会被认定自首,从而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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