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第32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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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期间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到期即可要求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若是单位单方面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般情况下单位都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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