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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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签劳动合同,需要向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工作年限计算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2、不再限定赔偿期限(12年); 3、工资计算基数: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应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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