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职期间没有为你缴纳保险,辞职后,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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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辞职的补偿是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的。对于自愿辞职的情形,是没有补偿的;对于因企业问题而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是有经济补偿的,其具体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企业违反法律解除合同的情形,是需要参照上述标准的二倍进行赔偿的。
在我国自己辞职公司没有补偿。虽然劳动法倾向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但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情况不属于保护范围。在下列情况中劳动者能获得补偿:合同到期,劳动者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约的,可按在公司的实际工龄给予补偿;被用人单位开除、劝退等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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