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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有哪些?

2023-10-19 19: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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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19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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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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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3、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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