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一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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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被受理情形: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3)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工伤认定提供材料不完整,且经过告知,也没有补正材料的; 2、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 3、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4、无明确用人单位的; 5、劳动者超龄的; 6、所受的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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