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期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将有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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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5至11人单数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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