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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提起诉讼或仲裁;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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