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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职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依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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