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你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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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公司要求加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在加班前与工会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工会、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时间必须符合规定,加班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可以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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