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房质量有问题需投诉那些部门具体问题的答案如下 1、建设单位(开发商)是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当地住建局的质检站)。 2、对房屋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从住建局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3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各方对质量缺陷的认定均不相同的,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3、投诉人不接受保修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保修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复核或重新出具方案。投诉人不接受设计单位复核结论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由投诉人按确定和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审或重新提出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认可或重新提出的保修方案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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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质监局投诉,开发商违约交房,违反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交房时间的条款,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找房管局投诉或者消协等部门解决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但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交房时出现问题购房者应作好证据保全,收集好开发商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交房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以便维护自身权益。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时间购房者作出退房选择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开发商提出书面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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