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有两种方式,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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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程序: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需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收集法定代表人侵占公司财产的证据,主要是财务记录上的证据,然后受侵害的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起诉法定代表人。如果法院认定真的侵占公司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被侵吞的财产是有追回的希望的。如果证据充分且侵占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也可以走刑事诉讼程序,起诉该法定代表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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