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痊愈,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则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结束医疗,但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员工另行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如果员工还是无法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还应当给予员工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不论医疗期满员工是否痊愈,是不是还在继续治疗,劳动合同都将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如决定续约,则应就劳动合同的续订事宜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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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一般不需要赔偿,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结清工资,并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劳动者医疗期满虽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辞退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辞退。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予以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本单位的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劳动者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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