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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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可以随意在小区内进行经营活动。违反相关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那么一般会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那么物业需要依法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首先,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业主人身遭受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受害人和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失大小、原因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没有过错,那么,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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