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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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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