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的维权作用到底多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协可以参与行政监督、检查;向行政部门反映、建议;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支持诉讼;通过传媒揭露、批评等。根据该法规定,消协并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无最终裁决权,对纠纷只能进行调解,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消费者通过消协无法及时维权时,应当及时调整维权途径。 工商、质检、公安部门的维权作用有多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单位,有权对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类机关处罚措施,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赔偿。对于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上述执法机关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还得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的维权效果怎样?法院作为消费者民事权利的最后保障,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相关侵权主体,以达到维权目的。同时,法院的生效裁决也是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诉讼维权的缺点是程序复杂,诉讼周期较长。但在其他途径都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诉讼维权不失为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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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处理办法是:消费者在展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览结束后,可向展览主办方、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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