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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找谁维权呢

2020-09-04 23: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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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5 回复

专业分析: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销售者”。 其次,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明知或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最后,若有社会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产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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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都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二)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三)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五)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六)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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