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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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义务:告知义务;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其他。
劳务派遣的单位有下列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与派遣有关的事项的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依法缔约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以及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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