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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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为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的规定。比如以下规定: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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