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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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劳动者被公司从原来的公司安排到新的公司进行工作的工龄是合并计算的。如果原来公司已经向劳动者做了经济补偿,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新的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时,工龄不合并计算。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直接说明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病假的工资待遇以及年休假的多少。 劳动者被公司从原来的公司安排到新的公司进行工作的,工龄是合并计算的。如果原来公司已经向劳动者做了经济补偿,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新的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时,工龄不需要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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