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参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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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 2.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示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二者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区别出发分析,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2)产生的依据不同; (3)客体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雇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6.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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