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认定,在实践中有三个关键点: 第一,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对此,根据执行义务人主体的不同,具体的时间也不同。对于判决中要求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及第三人而言,这类义务人一般是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才知道判决、裁定的内容,因此是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为起算点;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而言,从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就应该支付财产或者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首先,行为人有执行的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其次,行为人要认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再次,行为人实际上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的行为,可以是用暴力抗拒执行,比如辱骂、群殴执行人员、撕毁执行文书、封条等,也表现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和他人串通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等方式。 第三,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以下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行为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无偿转让、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已经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人接到法院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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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义务人; (2)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执行义务人有执行判决、裁定的能力,即执行义务人有可动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能力; (4)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5)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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