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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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为: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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