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 公安的“没收”行为非法,但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合法。注意“没收”和“查封、扣押、冻结”是不同的意思。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最后是否“没收”由法院决定。但是,对于“查封、扣押、冻结”一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3家都有权力做,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不需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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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判刑为:行为人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既遂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此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新刑法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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