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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22-03-15 08: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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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法院违反此规定,可以向人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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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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