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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限额适用于任何海事请求人提起的诉讼吗?

2020-04-13 2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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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13 回复

专业分析:

由于承运人免责及限制赔偿责任等均需依合同才能享有,为避免索赔人规避适用承运人法定免责的事情发生,《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均有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额适用于非合同索赔的规定,改变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的状况。我国《海商法》也明确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第58条)。海运货物的收货人往往并非提单下的当事人,如没有上述规定,收货人就货物灭损以侵权为由起诉承运人,则承运人无权以免责事项进行抗辩或请求责任限额。有了上述规定,在收货人提起的侵权之诉中,不影响承运人运用法定的抗辩理由和请求赔偿限额。另外,上述规定也使那些欲规避适用有利于承运人的法律规定转而向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诉讼的索赔人无法如愿。总之,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可使承运人免责及责任限制等制度不至于空设,将有利于我国海运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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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在二审中提出需满足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及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两个条件。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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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 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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