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议进行和解或者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限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裁定认可该协议。”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使得申请人在扣押期限界满后,并不必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提供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或协商担保的期限。也就是说这一规定为当事人的和解或诉前调解提供了可能性。 笔者认为,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已实践了多年,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支花”。我国现在也正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即指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民事纠纷协商处理的一种机制。而在国际上,以美国为首,积极地推动着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而且,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更利于当事人之间以后的进一步合作,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ADR在商事纠纷中同样被广泛地予以运用,因此在财产保全方面也应采取此规定,可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提供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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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外和解,指的是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2.法庭调解,指的是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刑事诉讼和解和调解的区别为: 1、两者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而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需要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而和解只须双方当事人参加即可; 3、两者效力不同,调解达成,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其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而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会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其签订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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