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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违法建筑的认定本身应当是行政处罚

2020-10-22 11: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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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2 回复

专业分析:

违法建筑的认定本身应当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从房屋主体结构建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的状态,超过2年的,就不得再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之所以这么理解,考虑更多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执法及固定当事人的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力、义务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后方可将一个建筑物叫做违法建筑。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此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屋或是证件不齐全的房屋的房屋不必然就是违章建筑,是否是“违法建筑”,要分别从土地使用、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装饰装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节分析。 小产权房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国家对集体土地的政策限制了部分主体在该地上的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要求的前置要件做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只要不严重违反有关规划和工程准则,都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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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应关注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还要考察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 (2)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按照以下执行: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涉及发行上市事项的,应当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决定;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对被处罚的法人,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被处罚的自然人,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4)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审核决定。 (5)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应视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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