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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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施工的处罚如下: 一、责令该建筑设计单位改正,并根据情况处以罚款。 二、如果造成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则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并且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且需要赔偿受害方昂的损失。 三、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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