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一)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二)投诉请求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且无新的事实理由的;(四)信访人不服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超过30日向中国证监会请求复查的;(五)信访工作机构已经就某一信访事项作出信访答复,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和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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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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