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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票据上未签全名,对此学术界对此有哪两种看法

2020-09-19 14: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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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9 回复

专业分析:

学术界对此有两种看法:否认说认为票据乃无因证券,在票据上签章的,就应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负责,故持票人仅凭签署在票据上的文字,即可得知其人姓名,从而主张该人负责。如果仅签姓或仅签名,则不能凭票据判定其为何人的姓名,当然不能认为是有效的签章。而肯定说认为,所谓签章,法律并未规定须签其全名 (除中国大陆的票据法外),如果仅签姓或名,也产生签名的效力。至于所签的姓或名,是否确实是该人所签,则取决于争执双方,也即属于举证责任问题。⑤5其实,对于仅签姓名之部分的问题,我以为应当分别看待,而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对于仅签姓的情况,除非有确凿的证据来确认签章人,一般不应承认其签章的效力,因为自然人之“姓”具有通性,多者成百万上千万,极难从票据上认定名义人与本人的同一性。而仅签“名”时,名义人与本人的同一性从票据上相对易于认定,类似于艺名、笔名的情况,一般应承认其签章的效力。当然,自然人在票据上未签全名,本身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实务中应尽量避免,以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法律上也应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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