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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吗

2023-11-14 08: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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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1-14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屋买卖管理条例》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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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但不返还房款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诉。也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款,法院判决退还拒不退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为了防止转移房产不能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强行占有房屋是违法的,因为合同本身无效,不能用私权力解决问题。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买卖二手车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给付的购车款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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