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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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购进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采购中药饮片,必须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按基本用药目录经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2、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3、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必须加盖单位红印章,将这些材料存档备查; 4、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中药饮片有效期规定如下:木本药材类中药饮片的有效期规定在不超过4年;草本药材类中药饮片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矿物质药材类中药饮片的保质期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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