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从住建部的相关答复可以知道,如果建筑工程基本处理部于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可以单独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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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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