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即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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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计件工资算法: 1、周一到五每天超过定额的部份按1.5倍计算,即计件里已含有加班费。 2、周 六、日不计定额,按完成计件量的计件工资乘以2倍计算,即不超定额部份也是两倍。 3、法定节假日也不设定额,按所以完成计件量的计件工资3倍计算。 二、计算方法计件工资计算的主要依据是计件单价,即工人完成每一件产品的工资额。一般按各该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率除日(小时)产量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包括休息日工资。目前职工平均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月平均工资天数和小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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