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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如出现下列情况,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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