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条件,该结算报告可以作为结算依据;(2)此后承包人的所有涉及工程款的往来函件,均不应该再出现诸如“请确认工程结算款”或“请尽快答复”等字样;(3)如果承包人函件中出现上文的内容,意味着承包人没有确认结算报告已成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一旦回复,双方实际上又改变了约定的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条款;(4)承包人唯一的内容就是催讨发包人尽快按照结算报告上确认的金额支付工程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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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报告书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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