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一次性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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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30日向经济性集体裁员的员工或工会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材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等,内容不得违法; 3、征求职工、工会的意见,协商进行完善; 4、报劳动行政部门(人社局,即原劳动局)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5、公布裁员手续,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需要范本的看这边:《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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