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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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两年。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判决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计算未履行债务的开始日,直至两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判决生效之日计算不履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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